申請人:耿某某。
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
申請人耿某某不服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作出的天公(青)行罰決字〔2023〕225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同日,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天公(青)行罰決字〔2023〕225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2023年8月8日,申請人購買常州至天津的火車票,乘車至徐州站時被申請人將其帶回常州。2023年8月10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2023年10月15日,拘留期限屆滿,解除拘留。申請人到天津不是去上訪而是去旅游,申請人去天津旅游并不被法律所禁止。即便是去上訪,也是因為基層沒有很好的幫申請人解決問題,上訪要求國家落實政策,上訪并不違法。被申請人據此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予撤銷。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2.天公(青)行罰決字〔2023〕225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條,被申請人有權開展調查,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職權。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2023年8月8日,申請人乘坐T110次常州至天津的火車試圖從天津到北京上訪,涉嫌擾亂單位秩序。青龍派出所受案調查,開展傳喚、詢問等調查取證工作。依據調查事實,于2023年8月10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申請人因不服常州市郊區人民法院(2001)郊民初字第491號民事判決和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常民再終字第31號民事判決,自2020年以來,申請人多次通過網絡平臺以該事項進行信訪且于分別于2023年5月23日、2023年8月8日乘坐火車試圖到北京信訪,后被信訪工作人員勸返回。申請人信訪事項經兩級法院審判、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復查,已達信訪依法終結條件,申請人仍以同一事項多次通過網絡平臺、赴京進行信訪,造成天寧區政府、青龍街道等部門耗費了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其行為已擾亂了常州市天寧區的信訪秩序,浪費了大量行政資源。以上事實有申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書證等證據證實。申請人的行為已經構成擾亂單位秩序。四、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準確。申請人多次通過網絡平臺就同一信訪事項進行信訪,且到北京越級走訪,其行為已擾亂了常州市天寧區的信訪秩序,構成擾亂單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準確,量罰并無不當。五、關于申請人的主張。申請人關于其到天津去的目的是去旅游,不是去上訪的主張。申請人曾向公安機關揚言要去北京上訪,其妻子也陳述聽到申請人打電話時說過要去北京上訪,且申請人在被傳喚期間也交代,其因未能買到去北京的火車票,故購買了到天津的火車票,準備到天津后再前往北京進行信訪,故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的行為擾亂了天寧區正常的信訪秩序,分局對其作出行政拘留決定正確。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請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治安行政案件受案登記表》;2.天公(青)行罰決字〔2023〕225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簽收記錄;3. 被行政拘留人家屬通知書;4. 抓獲經過;5.傳喚證及審批表;6.扣押審批表;7.告知筆錄;8.申請人調查詢問筆錄;9.陳某強調查詢問筆錄;10.卜某倩調查詢問筆錄;11.姜某調查詢問筆錄;12.梁某峰調查詢問筆錄;13.張某娟調查詢問筆錄;14.工作記錄;15.調取證據通知書、證據清單及內容;16.現場筆錄;17.證據保全決定書及清單;18.發還清單;19.執行回執;20.身份證明及電話查詢記錄、前科劣跡情況;21.視聽資料。
經審理查明:2023年8月8日,被申請人所屬的青龍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申請人赴京上訪,涉嫌擾亂單位秩序。遂后,青龍派出所作出天公(青)受案字〔2023〕5833號《受案登記表》,受案調查。2023年8月8日23時許,被申請人制作《視聽資料說明書》,記載“申請人撥打張某東辦公室電話,申請人在電話中聲稱派出所所長不讓其上訪,并揚言要赴京上訪,去國家信訪局排隊登記?!?023年8月9日,被申請人制作天公(青)行傳字〔2023〕97號《傳喚證》,傳喚申請人于2023年8月9日06時前到天寧公局辦案中心接受詢問,申請人于2023年8月9日05時許到達天寧分局辦案中心。同日06時許,民警對申請人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申請人陳述其只是去天津旅游,沒有具體目的地,并沒有去北京打算,其在2023年7月6日曾購買過去北京的車票,因不服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準備去國家信訪局上訪。同日15時許,民警再次對申請人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申請人陳述其在2021年、2023年曾到北京上訪,希望通過上訪能讓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其8月8日因未購買到北京的火車票,購買了到天津的車票準備到天津旅游,如果有車到北京的話,就去國家信訪局上訪。2023年8月9日09時許,民警對姜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姜某陳述其曾協助民警至北京勸返申請人的經過,并陳述放下手頭工作連夜趕往徐州,街道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對街道工作秩序造成影響。同日10時許,民警對陳某強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陳某強陳述其協助民警從徐州將申請人勸返至常州經過。同日10時許,民警對卜某倩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卜某倩陳述申請人系其所在社區上訪人員,申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曾多次至北京上訪,給社區綜合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同日13時許,民警對張某娟(申請人之妻)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張某娟陳述8月8日的前幾天,其聽到申請人在到處打電話,說要去北京反映法院錯判的事情,可能最近是去北京上訪了。同日14時許,民警對梁某峰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梁某峰陳述2023年5月24日其在北京駐京辦接訪申請人的經過。2023年8月9日,被申請人制作天公(青)證保決字〔2023〕434號《證據保全決定書》,決定對證據保全清單中的物品進行扣押、扣留三十日(2023年8月9日至2023年9月7日)。2023年8月9日17時許,被申請人制作現場筆錄,筆錄記載“在見證人的見證下,當著申請人的面將申請人持有的鉑光金色華為榮耀V9手機一部及中國鐵路購票憑證一張進行扣押?!?023年8月9日,談某提交自述材料,該材料記載談某、陳某強、儲某東組成三帶一工作組,前往徐州勸返申請人的經過,期間共計產生費用支出2409元。2023年8月9日,儲某東提交自述材料,該材料記載儲某東協助談某、陳某強前往徐州勸返申請人的經過,期間共計產生費用支出2409元。2023年8月9日,被申請人制作天公(青)調證字〔2023〕234號《調取證據通知書》,向南京鐵路公安處常州站派出所調取申請人自2023年1月1日至今的購票記錄。2023年8月9日,被申請人制作天公(青)調證字〔2023〕237號《調取證據通知書》,向天寧區信訪局調取2023年7月19日14時至16時信訪局內監控視頻、信訪相關卷宗記錄。2023年8月9日,被申請人制作天公(青)調證字〔2023〕236號《調取證據通知書》,向天寧區人民法院調取申請人涉訴信訪事項依法終結情況。天寧區人民法院出具情況說明2份,記載“1.根據涉訴信訪案件依法終結相關規定,本院已于2022年7月對申請人涉訴信訪事項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決定是否終結。目前,依法終結程序正在進行中。2.近年來,申請人多次通過走訪、來信等方式反映問題,法院、公安、信訪等部門多次組織接待、公開聽證等,做了大量的法律釋明和教育疏導工作,希望其能夠息訴罷訪,但申請人仍堅持己見?!?023年8月9日,被申請人制作《呈請延長傳喚報告書》,對申請人進行延長傳喚至二十四小時。2023年8月10日00時許,民警對申請人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申請人陳述其8月8日下午準備離開常州去北京上訪,因沒有直接去北京車票,便決定先去天津,若天津站有去北京的車票再去北京上訪。2023年8月10日01時許,申請人離開天寧分局辦案中心。2023年8月10日,被申請人制作《抓獲經過》,記載被申請人在工作中發現,申請人購買常州到天津的車票欲赴京上訪,其行為涉嫌擾亂單位秩序,在途經徐州站時被三帶一工作小組勸返回常州。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涉嫌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嫌疑人(本案申請人)受案調查。2023年8月10日,被申請人制作《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同日,被申請人作出天公(青)行罰決字〔2023〕225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查明:申請人在信訪事項已處理結束的情況下,多次通過網絡平臺以同一事項進行信訪,并于2023年5月24日至北京進行信訪,后被三帶一工作小組勸返;2023年8月8日,申請人再次試圖到北京信訪,后在途中被三帶一工作小組勸返,申請人的行為已構成了擾亂單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現決定對申請人拘留五日,該處罰決定書于當日直接送達申請人。2023年8月10日,被申請人制作《行政拘留回執》,將申請人送至常州市拘留所執行拘留,執行期限五日。2023年8月11日,被申請人將申請人行政拘留通知書郵寄送達申請人家屬。2023年8月15日,常州市拘留所制作常拘解字〔2023〕08110001號《解除拘留證明書》,對申請人解除拘留。同日,被申請人將扣押的物品發還申請人。
另查明,2016年9月29日至2023年8月10日,申請人共有73條信訪記錄。
上述事實由下列證據證明:1.天公(青)受案字〔2023〕5833號《治安行政案件受案登記表》;2.天公(青)行罰決字〔2023〕225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簽收記錄;3.行政處罰告知筆錄;4.抓獲經過;5. 天公(青)行傳字〔2023〕97號《傳喚證》、呈請傳喚報告書、呈請延長傳喚報告書;6.呈請扣押(扣留)報告書、天公(青)證保決字〔2023〕434號《證據保全決定書》及證據保全清單、現場筆錄、發還清單;7.申請人調查詢問筆錄3份;8.陳某強、卜某倩、姜某、梁某峰調查詢問筆錄;9.張某娟調查詢問筆錄;10.自述材料及支付憑證、車票;11.天公(青)調證字〔2023〕234、236、237號《調取證據通知書》證據清單及調取的信訪記錄等相關材料;12.視聽資料;13.身份證明及電話查詢記錄、前科劣跡情況。
本機關認為:
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钡谄邨l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薄豆矙C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60號)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除外?!北景钢?,對于申請人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有權開展調查,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裁量適當?!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北景钢?,結合申請人的詢問筆錄、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可以證明申請人于2023年8月8日因未購買到北京的火車票,購買了常州到天津的車票,意圖從天津購票至北京上訪,在途經徐州站時被天寧區工作人員及時勸返。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多次赴京上訪,天寧區相關部門安排工作人員進行勸返,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其行為已經擾亂了天寧區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的正常工作秩序,申請人擾亂單位秩序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申請人依據調查發現申請人多次至北京信訪,2023年5月24日至北京信訪被天寧區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勸返,被申請人依據上述規定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依據正確,裁量適當。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钡诎耸龡l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钡诰攀臈l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钡诰攀邨l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钡诰攀艞l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北景钢?,對于申請人涉嫌擾亂單位秩序的行為,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8日受案調查,經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申請人,詢問查證時間未超過二十四小時,依法對申請人物品實施了證據保全,并制作證據保全決定書和保全清單。被申請人在作出處罰前,依法告知了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2023年8月10日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并送達申請人,通知申請人家屬。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符合上述規定,程序合法。
四、關于申請人的主張。申請人主張其去天津不是去上訪而是去旅游,申請人沒有進京的事實,上訪不違法,天津沒有國家機關到天津不是上訪。本機關認為,申請人在2023年8月10日詢問筆錄中陳述其本來想去北京上訪,因沒有購買到車票,決定先到天津,天津站有票就去北京上訪。申請人具有進京上訪的主觀故意。申請人有關其勞動合同糾紛事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了終審判決,申請人不服長期重復信訪,據統計自2016年9月至2023年8月間,經天寧區信訪局記錄在案,申請人向各級機關來信、來訪記錄高達73條之多,多部門多次釋法明理申請人仍不能息訴罷訪,天寧區相關部門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天寧區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將工作擱置趕赴徐州將申請人勸返,申請人雖沒有到達北京,但已經實施了擾亂天寧區相關部門的工作秩序的行為,應當受到懲戒。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違法事實是申請人擾亂了單位秩序,而不是其進京上訪,申請人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天公(青)行罰決字〔2023〕225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裁量適當。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作出的天公(青)行罰決字〔2023〕225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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